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1999)第7號令發布的《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中第十四條規定,為表彰我省工藝美術人員的突出貢獻,保護工藝美術人才,充分肯定他們的社會地位,提高其作品的身價,穩定工藝美術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隊伍,促進工藝美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更好地為我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特制定本細則。
一、評審范圍:
我省從事地毯、抽紗刺繡、雕刻、美術陶瓷、首飾、金屬工藝、民間工藝等工藝美術行業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評審條件:
(一)命名為河北省工藝美術大師稱號的工藝美術人員,必須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井具備下列條件:
1、有豐富的創作實踐經驗及高深的藝術造詣和修養;
2、作品風格獨特或有技藝絕招,并取得較大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在省內外有較大的影響。
3、對我省工藝美術事業的發展和工藝美術技藝隊伍的建設有突出貢獻。
4、從事工藝美術專業工作二十年以上(含二十年),具備高級工藝美術師任職資格。
5、對水平突出,成就卓越的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可適當破格,但需兩名以上專家、教授推薦。
(二)河北省工藝美術大師稱號分為一級大師和二級大師。
三、申報評審程序
申報評審為河北省工藝美術大師的工藝美術技術人員,應當向河北省工藝美術大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大師評審委)提出申請,并遞交下列材料:
1、填寫《河北省工藝美術大師申請表》(一式三份)。
2、申報者從事工藝美術技藝工作的經歷和相關資質證明(復印件)。
3、學術論文、技藝總結或作品集。
4、代表作品(除特殊原因外,應提供實樣)及關于作品的介紹。
5、國內外獲獎證明。
6、申請人有所屬單位的由單位報送推薦報告(在對申報者申報資料進行核實后;提供基木情況、學歷、經歷、職業道德、工作實績、推薦意見)。申請人無單位的可由兩名工藝美術大師或高級工藝美術師推薦上報。
評審申請表由大師評審委統一印制。
四、預先公示與異議處理
大師評審委應將提交評審的工藝美術大師名單預先向社會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提出異議,大師評審委負責在公示截止之日三十日內,對異議進行處理,難以及時處理完畢的,有關申請材料不列入本次評審范圍,并由大師評審委向申請者做出書面說明。
五、評審時間和表決形式:
大師評審委在公示截止或異議處理截止日起三個月內,對工藝美術大師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采取一人一票,三分之二以上票數通過的表決形式,同時提出書面評審綜合意見。
六、命名并授予稱號:
(一)大師評審委將評審為河北省工藝美術一級大師、河北省工藝美術二級大師的名單,經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定并報河北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北省工藝美術一級大師”、“河北省工藝美術二級大師”稱號,同時頒發河北省工藝美術大師榮譽稱號證書。
(二)對河北省工藝美術大師的成果進行搜集整理,對他們的絕技和瀕臨滅絕的傳統工藝,拍攝錄相資料,避免失傳。大師稱號獲得者要無償提供一件以上有代表性的作品,由河北省工藝美術珍品館長期收藏。
(三)大師稱號獲得者可以在木人作品上鑲嵌統一設計制作的河北省工藝美術大師標記。
七、附則:
(一)河北省工藝美術大師每四年評選一次。
(二)河北省工藝美術大師每四年復審一次。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研究,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撤消其榮譽稱號,收回榮譽證書,取消其因獲河北省工藝美術大師而享受的一切待遇。
1、偽造事跡,竊取他人成果或者共他嚴重喪失藝德騙取榮譽稱號的。
2、品行墮落,在社會和群眾中影響不良的。
3、因有犯罪行為,被追究刑事貢任的。
2010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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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藝美術大師評審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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