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1999)第7號令發布的《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中第七條、第十四務、第二十條有關設立評審委員會的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一、職責
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對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大師、工藝美術珍品的評審和復審。
二、機構
評審委為非常設機構,評審委辦公室設在河北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為評審委的辦事機構,具體承辦有關評審的組織工作。
三、評委資格
1、國家級或省級工藝美術大師的優秀代表。
2、高等藝術院校有關工藝美術教授或副教授。
3、具有高級職稱的文化藝術部門的有關工藝美術專家。
4、工藝美術產業及有關部門的知名專家。
四、評委聘任
河北省工藝美術協會按不同專業對具有高級職稱以上的人員建立河北省工藝美術專家庫。評審委成員(以下筒稱評委)應為9人以上單數,根據評審專業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出,由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聘任。
五、評審時間
評審工作每四年進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由河北省工藝美術協會報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意,可進行專項評審。
六、評審原則
評審采取評審委主任負責制。各評審委員會應客觀公正、認真負責地開展工作,自覺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嚴格執行回避和保密制度,正確把握評審標準,認真履行評審職責。不得向外界透露評審工作有關情況,評審結果未經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前,嚴禁向外界通報。
七、評委解聘
評委若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河北省工藝美術協會報請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解聘評委資格。
1、隱匿事實真相,在評審和表決時沒有正確履行權利和義務者。
2、違反公平、公正原則,有泄密、不回避行為者,在評審和表決前后被證明收受賄賂者。
3、有剽竊、偽造他人作品,嚴重喪失藝德者。
4、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者。
2010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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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傳統工藝美術評審委員會的聘任和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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